6月起,贩卖50条个人信息就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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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在数据化时代的大环境下,公民的个人隐私安全遭遇了严峻的考验。近期,隆阳区人民法院对一宗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非法倒卖他人手机SIM卡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两名涉案被告人作出了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俸某通过办理新的实名制电话卡,自2019年12月5日起,多次将他人身份信息所办理的实名制电话卡,以每张50元至130元不等的价位转手卖给了一名名为“小刀”的缅甸男子(该男子尚未被抓获)。随后,由于俸某与“小刀”之间产生了纠纷,在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3月这段时间里,被告人陈某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协助“小刀”从俸某处购得实名制电话卡。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俸某通过售卖实名制电话卡非法获得了超过11万元。基于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俸某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需缴纳十二万元罚金。同样,被告人陈某也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需缴纳五万元罚金。双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无异议。
法官提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若有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并处或单独处以罚金;若情节极其严重,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
目前,众多应用程序、社交平台等服务迅速崛起,导致个人信息的搜集与利用范围不断扩大。人们在享受数字时代便利的同时,不法分子却非法获取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这不仅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还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公众需增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在网络购物、投资理财、参与问卷调查等行为中保持高度警觉,谨慎地披露个人资料。对于包含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的账单、车票、快递等物品,切勿随意丢弃,应确保及时进行涂抹或销毁处理。在复制身份证等证件时,可在副本上标注日期、所属单位及使用目的。公众在使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切勿擅自侵犯他人隐私或传播他人信息,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网络空间,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