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间距规定:线路勿穿越,间距有要求

发布号 4 2025-07-06 17:03:54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石油化工企业与其周边的工厂或设施之间,必须确保防火距离,该距离不得低于表4.1.9中规定的最小值。

在确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时,需依据人员或设备所能承受的最大辐射热强度来计算,同时,对于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其防火间距必须符合表4.1.9中的最低要求,不得低于该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的总体布局中,防火间距的规定若非本规范另有说明,则不得低于表4.2.12所列标准。在工艺装置或设施之间(罐组不在此列),防火间距的确定需依据相邻最近设备或建筑物的位置,且其防火间距的起始与终止点需遵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确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需依据人员或设备所能承受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进行计算,且对于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其防火间距不得低于表4.2.12所规定的数值。

4.4.6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在涉及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使用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以及储运设施区域内,必须遵循区域控制与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安装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设备与建筑物的布局防火距离,除非本规范有特别说明,否则必须满足表5.2.1中规定的最小值。

若在线分析仪表间内的设备并非防爆型,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则该仪表间必须实施正压通风措施。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以及办公室等区域,均不得与安装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位于同一栋建筑之中。若控制室与其他建筑共同建造,必须设立独立的防火分隔区。

5.2.18 装置内部的控制室、机柜区、变电配电设施、化验场所以及办公区域等布局,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及化验室内部地面,控制室、机柜间以及变配电所的设备层地面,均需设置在高于室外地面的位置,并且其高度差必须达到0.6米以上。

控制室和机柜间的外墙,必须朝向火灾风险较高的设备一侧,设置成无门窗洞口的结构,且使用不燃烧材料建造,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3小时。

控制室及化验室内严禁装置涉及可燃气体的分析设备、液化烃的检测仪器以及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系统。

5.3.3 在泵房内安装液化烃泵与可燃液体泵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液化烃泵以及那些操作温度达到或超过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还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均需分别设置于不同的房间之中;同时,这些房间之间的分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材料建造。

泵房内操作温度达到或超过可燃液体的自燃点时,其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该自燃点的甲B、乙A类液体泵房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保持在4.5米以上。

在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中,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及其所在房间与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达到15米以上。对于其他设备之间的防火距离,以及非旋转设备与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则需依照本规范表5.2.1的规定执行。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对于顶部操作压力超过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以及汽提塔(但若汽提塔顶部的蒸汽被引入其他蒸馏塔的情况则不在此列)。

压缩机各段出口以及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若设备本身已配备安全阀则不在此列)。

若设备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相连,而该设备无法承受这些设备输出的最高压力,则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顶部设备在承受的最大操作压力介于0.3至0.1MPa之间时,其配置应严格遵循工艺规范。

5.5.2 单个安全阀的启动压力,即定压值,不得超出设备本身的设计压力限制。若设备上装配了不止一个安全阀,则其中任何一个安全阀的启动压力,即定压值,亦不可超过设备的设计压力;至于其他安全阀,其启动压力可以适当提升,但上限不应超过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对于可能存在突发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若仅依靠安全阀无法达到安全标准,则需安装爆破片或结合爆破片与导爆管。同时,导爆管的出口应指向远离火源的安全区域;在必要时,还需采取预防二次爆炸和火灾的相应措施。

针对因物料聚集或分解导致的温度和压力异常升高,可能引发的火灾或爆炸风险,相关反应设备必须配备报警系统、泄压排放装置,并且还需安装能够自动或通过手动遥控紧急切断的进料设备。

绝对禁止将那些混合后有可能引发化学反应,进而产生具有爆炸风险的混合气体的多种气体进行排放。

5.5.17 在可燃气体排放管道中,产生的冷凝液体必须进行封闭式收集,严禁任意倾倒于地面。

5.5.21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5.6.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对于容积不小于5立方米或更大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其承重钢构架、支架以及裙座。

在爆炸高风险区域内,针对那些具有极度及高度毒性的物料及设备,其支撑的钢结构、支撑装置以及裙座部分。

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等,在操作温度达到或超过乙B、丙类液体自燃点,且单个容积不小于5立方米的情况下,均需遵守禁止规定。

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对于那些高径比不低于8,且整体重量不少于25吨的非燃介质设备,其承载的钢结构框架、支撑装置以及底座。

6.2.6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m3;

2 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600000m3;

固定顶罐与浮顶、内浮顶罐所组成的混合罐组的总体积不得超过12000立方米;在计算时,浮顶罐和内浮顶罐的容积可以各自减半。

罐组中相邻的易燃液体储罐之间必须保持的防火距离,必须满足表6.2.8所设定的最小要求。

6.3.2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

2 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4 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

若储罐的材料无法满足该罐组内介质所能承受的最低温度要求,则该储罐不宜被安排在同一罐组中进行布置。

在液化烃、可燃气体以及助燃气体的储罐群中,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满足表6.3.3所设定的最小要求。

6.4.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甲B、乙、丙A类液体顶部敞口装车时,必须使用位于液面以下的装车鹤管。

6.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6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6.4.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 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6.4.4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停靠于码头泊位时,除了在码头两侧的泊位外,相邻泊位之间的防火距离也必须满足表6.4.4中规定的最小要求。

6.5.1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6.6.3 对于合成纤维、合成树脂以及塑料等产品的储存,其高架仓库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2 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袋装硝酸铵的储存仓库必须满足不低于二级的防火标准。在仓库内,任何其他物品的存放都是严格禁止的。

永久性管道无论是地上还是地下,均不得穿越或横跨与之无关的工艺设备、系统模块或储罐群;在横跨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得安装阀门以及容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配件。

管道中输送的可燃气体、液化烃以及可燃液体,严禁穿越与之无直接关联的建筑物。

装置边界处需设置隔断阀与八字盲板,以分隔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隔断阀位置应配备平台,平台长度需达到或超过8米,且在平台两端均需安装梯子。

7.3.3 在生产污水管道中,以下部分必须安装水封装置,且该水封的高度必须达到或超过250毫米。

工艺装置中的塔、加热炉、泵以及冷换设备等区域的围堰,其排水出口。

工艺设备、储罐群以及其他各类设施、建筑及构筑物、地下管道等排水口。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当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米时,应当采用水封井进行分隔。

8.3.1 若消防用水直接源自工厂水源,则工厂的供水管道至少需设有两条进水管。若其中一条管道发生故障,另一条应确保能够提供全部的消防用水及至少70%的生产和生活用水需求。而在消防用水依赖消防水池或罐供应的情况下,工厂的供水管道还需具备补充消防水池或罐水源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满足全部的生产和生活用水需求。

消防水泵需配置两个动力供应系统;若选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来源,则其燃油存量必须充足,以确保机组能够不间断运行长达六小时。

8.4.5 对于地面上的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必须配备固定的或可移动的消防冷却水系统,该系统的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以及布置方式必须遵守以下具体要求:

1 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8.4.5的规定:

8.7.2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甲乙两类以及闪点不高于90℃的丙类易燃液体所使用的固定顶罐和浮盘,若采用易熔材料制成,则构成内浮顶罐。

对于容积达到或超过10000立方米且储存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储罐,实施禁止。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甲乙两类以及闪点不高于90℃的丙类易燃液体所使用的浮顶罐和浮盘,均为采用非易熔材质的内浮顶罐型;这类储罐的单罐容量需达到或超过50000立方米,且储存的液体为非水溶性易燃液体。

液化烃储存区域必须安装消防冷却用水系统,同时还需要配备便携式干粉灭火设备。

8.10.4 在进行全压力式和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时,必须遵循以下规范:

1 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n·m²;

着火罐罐壁距离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体,其冷却水的供应强度必须达到或超过每分钟9升每平方米。

着火罐的冷却区域需依据罐体表面积来确定;而与之相邻罐体的冷却区域则需按照罐体表面积的一半来计算。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域、公共和辅助生产设施、全厂关键设施以及区域关键设施的火灾高风险区域,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备火灾电话报警设备。

8.12.2 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站点需配备能够接收至少两处火灾报警信号的录音电话,并且必须安装无线通讯设施。

9.1.4 设备内部的电缆沟必须设置预防可燃气体聚集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渗入的措施。同时,电缆沟与变配电所、控制室墙体开口处必须进行填充和密封处理。

9.2.3 对于可燃气体、液化烃以及可燃液体的存储钢罐,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同时需遵守以下具体要求:

甲B、乙类易燃液体储存在地面上的固定顶罐,若其顶板厚度不足4毫米,必须安装避雷针和避雷线,确保这些设备的防护区域完全覆盖整个储罐。

在爆炸或火灾风险区域,对于可能引发静电危险的设备与管道,必须实施静电接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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